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聯結車駕駛6年前因疲勞駕駛,導致車輛失控、翻覆,橫躺高速公路,肇事駕駛沒有緊急發送危險警示,導致後方駕駛從後方追撞,撞成重傷。最高法院認定,肇事駕駛應負60%的過失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後,今(30)日判決須賠496萬多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0年10月23日凌晨1時許,駕駛聯結車搭載友人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在行經路竹交流道時,因疲勞打瞌睡,直到車輪右側壓到車道反光鈕始驚醒,緊急煞車,但車輛因而失控翻覆於南向車道上,佔據內、中、外車道及路肩。黃男自行爬出車外後,未顯示危險警告燈,也未在距肇事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故障車輛標誌,約1、2 分鐘後,一輛由馬男駕駛而來的貨車,因煞車不及,撞擊翻覆的車身,導致馬男受有嚴重腦水腫等傷害,雙眼視神經萎縮,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馬提告求償。
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疲勞駕駛肇事,又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事故車後方設警告標誌,應負60%過失責任,而其公司也須連帶賠償,扣除169萬保險理賠金後,判決須賠496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刑事部分,黃男遭判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