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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犯懲治走私條例執行完畢逾五年可開計程車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若犯懲治走私條例,經執行完畢逾五年,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者,不在此限,可駕駛計程車,但須受雇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職業。此次修法主要為因應更生人的工作權及生計考量。

計程車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張之謙攝)

依照現行規定,為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原本只要有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搶劫、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報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經判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根據司法院第584號解釋及監察員調查意見指名,限制計程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要適時檢討,所以放寬犯懲治走私條例者的規定。

此外,依據現行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230~236條各罪者,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就吊扣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駕照。但修法後,計程車駕駛人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230~236條各罪者,不會吊銷駕照,且僅3年內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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