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Momocom(授權轉載)
因為台灣的工會法和公投法一樣,從制訂開始就用層層的方法讓你只能看的到吃不到!
一、罷工的主體
只有工會能發動合法罷工。
意思是資方只要能控制工會,其他的什麼「陣線」、「聯盟」、「後援會」發動的都是不合法罷工。然後一個廠場又只能有一個工會,資方控制的這個傀儡不倒,其他的組織都不能叫工會。
二、目的的合法性
只有勞資爭議才能發動罷工,意思是聲援別人的一概不准,先切斷勞工串連的可能性。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資方只要有付最低工資良心價,你們這些死奴工就不准罷工啦。
工會不得就現存團體協約中已有規定之事項進行罷工:簽了不平等條約,你一輩子別想罷工。
三、程序的合法性
須該爭議業經調解程序而無結果:萬一資方局資委會仲裁個一年仲不出來,你們這些奴工就別想罷工。
在調解與仲裁期間不得罷工:同上,國外罷工是仲裁談判期間給資方壓力,台灣是仲裁期間奴工要做好寶寶。
須舉行會員大會並以無記名之方式進行罷工投票,且罷工投票之結果須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這條就跟公投法一樣,把沒來投票的都算反對票。
平常上班已經很忙了,下班誰還跟你開工會會員大會?只要沒人來開會,自然流會無法通過。資方只要操作「罷工不領票」就好。上面這些要件只要有一條沒做到,就是違法罷工,得不到理性和平大眾的支持。大家都會要求政府聲張公權力,把那些違法罷工工人碾過去。
所以台灣人想要合法罷工,作夢比較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