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輛台中客運前年行經台中市烏日區中山路時,因貿然靠右停車,不慎擦撞到一名騎乘機車的79歲老翁,導致老翁摔車、四肢癱瘓,大小便功能異常。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今(15)日將上訴駁回,認定客運司機有過失,判駕駛須與客運公司連帶賠償789萬多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余男於2014年7月8日上午9時許,駕駛客運公司的大客車行經中山路二段欲靠右停車時,沒有打方向燈,也未禮讓直行車,適逢一名老翁騎車經過發生擦撞,人車倒地,老翁受有頸椎外傷永久失能無治療可能,四肢肌力嚴重減損。老翁主張,他老年生活受此大劫,行動自由被完全剝 ,整日以醫院為家,需專人全天看護,進食以鼻胃管餵食,子女因照料他而身心受創,要求客運公司與司機須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及慰撫金等1905萬餘元。
一審判賠849萬多元,但二審認為,原審判令賠償慰撫金200萬元過高,降為140萬元,改判共須賠償789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