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為了一碗刨冰丟炸彈,換來15年刑期,未免太誇張!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因為不滿刨冰店老闆沒將煉乳放在刨冰最上層,因此與老闆發生糾紛,事後更向店家丟炸彈,造成店內天花板被炸毀,男子因此被判15年刑期,併科罰金8萬元。
▲男子不滿買刨冰煉乳沒有加在最上面。(圖/杏桃鬆餅屋)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男到桃園區中正路一家刨冰店外帶刨冰,不滿老闆將煉乳及黑糖放在刨冰中間層,堅持煉乳要放在刨冰最上層,但老闆不肯重做一份,因此發生口角,陳男氣得拿冰就走,一小時後回來向店家投擲自製炸彈,幸好當時店已打烊,店門只有半開,炸彈只炸毀天花板,無人受傷。
陳男庭訊時坦承犯行,但辯稱炸彈一週前就已做好,原本是當做跟女兒放煙火用,不是拿來犯案,但法官不信,認為陳男「意圖供自己犯罪而製造炸彈」,依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決,原本最輕的刑期是無期徒刑,只是陳男犯案屬「情輕法重」,刑度不符比例原則,最後酌予減刑判15年,併科罰金8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