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投資客林麗萍6年前買下市定古蹟「文萌樓」後,要求原承租戶「日日春協會」搬遷被拒,因此提告要求搬家。歷審均判「日日春」敗訴、須搬家。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重大法律爭議,今(2)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雙方當事人透過律師唇槍舌戰,各自主張有利的法律見解,庭末審判長諭知5月16日宣判。
審判長開庭時諭知,本案爭點在於文萌樓未經建物登記,但如果經買賣有「事實上處分權」可否主張排除侵害的權利,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侵權行為及占有物返還可否適用不當得利規定?
日日春協會的律師主張,劉男與林女買了文萌樓這個違章建築,事先應考量房子已有占有人,違建的買受人不能主張排除他人占有;買方則認為,日日春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占有,只有真正擁有事實上使用權才能占有,因此買方才是真正的占有人,日日春須搬離。
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歸綏街的「文萌樓」曾經是公娼館,日日春協會承租後,成為性工作者運動的場所。2006年台北市文化局指定文萌樓為市定古蹟後,林麗萍透過他人名義劉男,於2011年間以330萬元買下地上權,並打官司要求日日春協會搬走。從一審至更一審,均判日日春敗訴。
日日春指出,買者林麗萍等人指協會「不當得利」,並訴求「私有財產權」為核心,法院的判決也完全不考慮文萌樓的文資意義,歷審判決都讓投資客拿公益的文化資產來做古蹟炒作,不斷提起上訴。
▲文萌樓爭議,最高法院開言詞辯論庭,日日春協會呼籲法官莫縱容投資客以私害公;文化局將文萌樓收歸國有。(圖/記者潘千詩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