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宣告同婚合法化並限期2年內修法,也因為同婚合法化後,單純修正民法難度頗高,大法官在解釋理由中明確提供4種立法途徑。分別是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專法)或其他形式,對於現行婚姻有關於異性婚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
▲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圖/鏡週刊)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中明白宣示,現行婚姻有關於異性婚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不會因此解釋而有所改變,且此一解釋是宣告保障同性別的2個人,可以為了以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而享有《憲法》中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但效力並不包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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