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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棄老病貓在醫院前 婦人被控遺棄挨罰提告勝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婦人無力負擔家中老貓的醫藥費,去年將病貓放在動物醫院門外,院方發現後緊急治療,但仍舊回天乏術,事後婦人被新北事政府開罰3萬元。由於婦人自認沒有棄養,她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婦人說法,且市府應舉證婦人有主觀上過失或故意,否則不應裁罰,今(21)日判決撤銷裁罰。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夏婦是重度身障者及低收入戶,因無力負擔家中15歲老貓的醫療費用,2016年4月24日晚間9時許,將老貓送到土城區一家動物醫院門外放置,並在紙箱內留下「請愛心人士認養貓」的紙條及些許飼料。後來夏婦的兒子回到現場查看,發現有一名遛狗的中年男子經過,兒子認為男子會認養咪貓而離去,但該名男子並未認養貓咪,不久後動物醫院發現病貓,急忙將貓帶入院內緊急治療,但老貓身體狀況實在太差,治療後仍不幸往生。事後,新北市政府根據《動物保護法》「棄養動物」等規定,向夏婦開罰3萬元。

夏婦自認沒有棄養意圖,強調若當天沒有人帶走貓,她原打算再把貓帶回家,但兒子看見有遛狗的男子經過,誤以為會有人認養才會離開現場,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北高行認為,夏婦當天把貓放置在動物醫院外時,醫院仍在營業時間內,且夏婦還留下字條與飼料,足認她確實預估動物醫院「得以適時處理」,而事實上動物醫院也確實發現該隻貓,市府應舉證夏婦有主觀上的過失或故意,否則不應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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