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關於伴侶盟近日要求法院即刻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登記,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同性婚姻登記於法無據,大法官並未宣告特定民法條文立即失效,在立法配套措施完成前,全國各機關不得逕自準許同性婚姻登記。
2014年伴侶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到拒絕後隨即協助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其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伴侶盟認為,如今大法官已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法院應判決戶政機關拒絕結婚登記的處分自始違法,並准許同性伴侶可即刻適用民法登記結婚。伴侶盟指出,大法官給予立法機關2年的修法期限,但拘束對象並非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法院不應適用違憲的法律。
▲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同性婚姻登記於法無據。(圖/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供)
不過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並未宣告特定民法條文立即失效,僅揭示有關機關2年後若「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二人得為登記婚。至於當以何種形式,保障同性二人間之永久結合法律關係,大法官明示屬立法院權限。
其次,大法官考量同性結合關係的複雜性及爭議性需較長的審議期間,特別給予立法機關二年期限,按照司法院釋字185號解釋,司法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和人民的效力。因此,行政法院和戶政機關亦應受釋字748號二年立法期限的拘束,在立法配套措施完成前,全國各機關不得逕自準許同性婚姻登記。
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同運團體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大張旗鼓開記者會,恐藉媒體引導輿論使法官蒙受外界壓力,干擾法官依法審判的獨立性,呼籲法官行使審判權時應超然獨立,勿因政治正確、輿論壓迫或不利益之對待,踰越法官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