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於3年前的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指蕭景田)」;黃文玲控告段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段宜康有期徒刑4月,二審認為,段有盡合理查證義務,逆轉改判他無罪,最高法院今(2)日駁回上訴,段宜康無罪定讞。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影)
2014年11月,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段宜康在臉書指出,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十分詭異」,「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民事部分,北院認為,段的言論侵害黃女的名譽,審酌兩造的經濟狀況及受損害程度,判決段須賠償20萬元,並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