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股票上市公司「川飛能源」遭前董事長張慶昌等人,掏空子公司股權5.4億多元;由於張慶昌死亡,最高法院今(23)日判決不受理,其餘4名被告各判刑2年到10年不等刑度,並啟動防逃機制;另有2名被告的有罪部分,則被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97年5月間,川飛前董事長張德輝(已故)邀陳威橡、張慶昌協商其與陳威橡就川飛股權、精隼BVI股權等,並達成交易。之後,為完成精隼BVI股權移轉,必須啟動資金流程以為掩飾,陳威橡乃商請金主林作英拿出資金,且為避免張德輝以自己名義購回精隼BVI股權因屬關係人交易而須揭露,委請林作英以其設立的境外公司Full Star出名購買精隼BVI的股權,及代償川飛的海外子、孫公司對於川飛公司的應付帳款、借貸款合計5億4602億元,形式上將精隼BVI股權自川飛移出。
張慶昌等人五鬼搬運,從川飛運走5.46億元後,一審將張慶昌判刑8年、陳威橡判刑10年、盧福壽判刑7年2月、林作英判刑3年8月、張維岳判刑1年6月、張維軒判刑1年4月。二審判陳威橡10年,張慶昌7年8月,盧福壽七年,林作英4年10月,張維岳9月,張維軒8月,劉清香2年。案經上訴,張慶昌上訴後不久即過世。
最高法院就張慶昌判決不受理,張維岳、張維軒因二審漏未宣告沒收追徵不法所得,兩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其他人則維持二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