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亞泥案通過展限後引發的社會爭議不斷,行政院會明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根據新修法內容,未來採礦須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的規定,即經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最重可以勒令停工,直到改善為止。不過,亞泥新城山礦區因已通過展延,依草案卻不需要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但將補辦環評。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率領行政團隊到花蓮出席中央與地方落實前瞻基礎建設暨長期照顧業務座談會,會場外數十名反亞泥團體成員陳情抗議。(資料照/中央社)
經濟部在今年3月核准展延亞泥礦場20 年採礦權,引發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保及公民團體不斷抗議,經濟部也已啟動《礦業法》修法程序,並已送到行政院,行政院也已完成審查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明天將送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面積2公頃以上、且每年開採數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舊礦區,必須補辦一般環評,包括亞泥新城山等6個大型舊礦區首當其衝,其餘60處小型礦區只需作環境調查分析的簡易環評。
草案規定,新申請、欲申請展延的礦場,需要經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行政院官員透露,原民會官員在修法過程中曾提議,剛獲展延亞泥應該也要獲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但最終並未獲得採納。
不過,環團認為亞泥案展延違法,因此也正在行政訴訟中;若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展延,亞泥礦場就需要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無,最重可以勒令停工。
有關關鍵的原民諮商同意權條文,政院審查通過的條文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探礦、採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若未依這項規定辦理,就可對業者祭出勒令停工的嚴厲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