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勞基法》再修正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面對學者及外界質疑,新修法會讓勞工加班只能換補休,以後加班永遠領不到加班費。對此,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今(11)日表示,加班換補休必須由勞工主動提出,雇主若不同意補休必須折算加班費,雇主若強制勞工選擇補休,最高可罰100萬元。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左)、勞動部次長施克和(右)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上說明《勞基法》。(圖/記者盧素梅攝)
施克和今天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上會表示,加班換補休是行之有年的作法,此次《勞基法》32條之1的立法精神是勞工加班後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給予規範,而不是讓雇主有經營上的便利,確保勞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領到加班費。
施克和表示,如果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或是平常日延長工時加班,若要換補休是勞工提出,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而選擇補休,否則違反勞基法最高可以裁罰100萬元。勞工若提出要補休,但雇主不同意,雇主只有一個選擇,就是要付加班費。
至於當年度的加班換補休期限,施克和表示,他認為補休期限原則上不宜超過1年,但到底期限為何,勞動部還要徵詢各界意見後再行審酌。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有關加班換補休,今天有媒體的相關報導質疑,當勞工加班時,雇主會要求勞工補休,實際上補休最後是不了了之,最後連加班費也領不到,這是極度扭曲,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否則可罰2萬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