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就讀某國中的少女欣欣(化名),在畢業旅行時向同學訴苦,她表示曾在小學時被表叔撫摸過胸部,同學聽聞後相當驚訝,於是立即向老師通報,老師通知家長後,向該位潘姓表叔提告,潘男到案時全盤否認犯行,但因欣欣的弟弟曾目睹摸胸的過程,橋頭地院依猥褻罪判潘男處徒刑9月。
▲少女就讀國小時曾遭鄰居表叔襲胸。(圖/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指出,前年一月中旬,欣欣和同學一起參加畢業旅行,她透露自己就讀國小五、六年級時,曾被表叔摸過胸部,同學們聽到此事後遂向師長報告。之後欣欣被家人帶去警局報案,指稱她當時帶著年僅10歲的弟弟,去鄰居表叔家玩,曾遭潘姓表叔徒手從衣服外面撫摸胸部,事後表叔還給她和弟弟各15元,並要求不要說出去。
潘男到案則是否認涉案,他辯稱當時欣欣坐在他身旁玩手機,欣欣的弟弟在旁邊看電視,他當時表示自己工作很累,所以請欣欣幫他按摩,事後他也有幫欣欣按摩,但僅按摩少女的肩膀,沒有撫摸到胸部。地院審理時,法官傳喚當時也在場的欣欣弟弟作證,弟弟指出,表叔有時候會用手槌姊姊的肩膀,有時候會隔著衣服搔癢姊姊胸口約1、2分鐘。
弟弟又表示,姊姊被摸胸部時,表叔是坐在沙發上,姊姊坐在他腿上,兩人面向同方向,表叔的手會放在姐姐胸部偏下方的位置。法官認為,少女及弟弟和潘男並無嫌隙、衝突,且此案爆發,是從少女參加畢業旅行時向同學訴說而來,加上弟弟年紀小並無誣陷潘男的動機,因此採信姊弟倆的說詞,認定潘男有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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