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職訓中心教師林姓男子,去年1月開車搭載熟識的18歲女學生,前往嘉義報名餐飲證照考試,但卻藉故載回家中,趁女學生無法反抗時,以「活絡筋骨」為由壓制,並強行脫衣吸乳得逞。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日前駁回上訴,依強制猥褻罪,將林男判刑8個月。可上訴。
▲林姓教師強制猥褻女學生胸部、還吸乳頭。(圖/記者蘇怡璇攝影)
判決書指出,林男是彰化縣某職業訓練中心的教師,與少女是師生關係,且與少女及少女母親熟識,甚至會3人結伴出遊。林男於2017年1月20日下午4時許,搭載少女前往嘉義報名餐飲證照考試,卻藉故回到彰化的家裡,趁少女以頭下腳上姿勢,仰躺在房間內的弧型仰臥起坐板上而難以抵抗之際,假藉活絡筋骨之名,蹲在少女身旁,用手撫摸少女腋下,更不顧少女出手推擋並且出聲制止,仍側身壓住少女,並伸手拉開上衣、背心與胸罩,撫摸少女兩側的胸部,並吸吮兩側乳頭。少女趁著林老師站起時,起身爬下仰臥起坐板,卻被要求不可以跟媽媽說,少女離開後,馬上打給母親哭訴。
一審認定,林男觸犯強制猥褻罪;審酌林男身為少女的老師,不但有損師道,更破壞少女對他的信任,以及一開始要求少女不得聲張,後又坦承犯行,以及少女因此事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判處有期徒刑8月;二審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維持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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