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有一名黃姓男子,去年7月在Dcard發文爆料自己「被國中妹吃掉了...」,描述自己與國二少女發生性行為的經過,該文章被網路警察發現,依修正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但黃男到案後,卻稱「文章內容都是幻想」,並非事實,最後檢方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該名黃姓男子在Dcard西施討論版以「被國中妹吃掉了…」為題貼出文章,清楚描述自己與國二少女發生關係的經過,「現在想起來真的是有點罪惡,但又有股興奮感,畢竟人家才國二,希望大家不要砲我!」其中還有對話內容,被網路警察發現,認為文字猥褻,足以刺激性慾,將黃男送辦。
▲圖/翻攝自Dcard
黃男到案後表示,那是他創作的文章,角色都是虛構的,並非他個人經驗,但仍被警方依散布猥褻文字罪及修正前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
檢方調查,黃男的文章為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無暴力等行為,並未構成猥褻,再加上進入網站前有「滿18歲方可瀏覽」選項,認定Dcard有安全把關措施,加上並無涉及具體個人,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
《三立新聞》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