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複姓歐陽的男子去年4月凌晨在新北市新店摩斯前,見被害女子貌美,尾隨女子到住處1樓,趁女子未將大門關閉前闖入,在樓梯間強吻、撫摸女子私處。台北地院審理時,歐陽否認性侵,辯稱「我想認識她,只是想看清她的長相」,但法院認為,想認識女生,可以光明正大在公共場合攀談,不採信他辯解,今(4)日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歐陽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歐陽被告後辯稱,因為想要認識對方、想看對方長什麼樣子,才跟在她後面,不過,對方看到他嚇到,就趕緊離開現場,完全沒有身體接觸。
北院認為,想看清楚被害人長相,卻不光明正大在公共場合向前攀談,不是正常結識異性方式,而且如果要近身看被害人,應出聲、叩門喚起她注意,才不會嚇到對方,歐陽辯詞有違常情,難以採信,加上被害人案發後常處於驚恐狀態,需看身心科,歐陽犯罪情節重大;並考量歐陽於案發前幾天,以類似手法先後對另2名女子犯下強制猥褻,且都在審理中,可知歐陽短期內,數次挾男性體力優勢,隨機強制猥褻素不相識的女子,重判他有期徒刑5年。
▲尾隨。(示意圖/資料照片)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