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輕媽咪向直銷商購買保健食品「精沛素」,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連續食用4個月,結果差點危害性命,經北市衛生局調查,此產品非嬰兒配方,但標示和廣告與原廠不同,廣告還涉及誇大不實。近日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直指,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品相關的標示、宣傳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食安管理出現漏洞,必須檢討。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林敬旻攝)
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康利公司)產製的「精沛素」進口來台後,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廣告內容,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相同。
報告列舉指出,美國原廠瓶罐標示「本產品僅供營養補充品使用」;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廣告卻陳述為「最營養的早餐。(沒事 3 湯匙,有事6湯匙,打基礎) 」。原廠使用警語警告,「不應使用於減肥」、「未經諮詢醫師不應提供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國內直銷廣告卻是「成人、兒童可安心食用」 、「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
監察院認為,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品相關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翻譯未能進行把關,任由直銷商竄改原廠適 用與禁忌對象內容,肇生虛偽不實情事,形成食安管理的漏洞,有檢討的必要。
對此,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解釋,化粧品廣告作事前審查,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因此目前我國於食品、藥物與化妝品廣告,只有針對藥物廣告作事前審查,食品廣告是比照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主管理。
產品標示部分,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食品廣告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能涉及誇大不實或有宣稱療效,違反規定者分別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進口食品若附帶警語,在《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下,業者就應該標示於中文說明書裡,內容不能比原廠簡略,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