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無恥男同事!摸人下體還告她誹謗 運將挺身替她作證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郭姓男子前年跟一群同事到KTV夜唱,唱完見有女同事喝醉,假好心要送她回家,結果在計程車後座摸人家;被害女同事當下雖無力推開郭男,但有意識被摸,隔天跟同事提到此事,竟遭郭男提告誹謗。被害女同事被摸又被告,重回KTV找到當初載她回家的運將作證,運將的證詞成為郭男犯案的鐵證。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5)日駁回上訴,將郭男判處10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郭男於2016年4月30日凌晨,跟同事們在新北市好樂迪重陽門市夜唱,一群人飲酒、唱歌到凌晨4時26分結束,一名女同事因喝太多酒,全身癱軟無力行走,郭男主動表示要送她回家。其中一名同事先將酒醉女同事揹到KTV外,搭乘由林姓司機駕駛的排班計程車後,郭男藉與女同事同坐後座的機會,乘機將手伸進女同事的衣服內撫摸腹部、胸部及下體。被摸女同事雖然沒有力氣,但有意識到被亂摸,翌日跟同事訴苦時,郭男惱羞告她誹謗;女同事不甘被性騷擾還被告,重回好樂迪尋找證據,找到當天載她的林姓司機替她作證。

▲計程車排班,一名司機的證詞成為定罪鐵證。(示意圖/資料照片)

林姓司機證稱,晚上開車很怕客人吐,所以不斷跟他們說如果要吐,不要吐在車上,開車時也不斷從後照鏡看後面,所以有看到男生在摸女生,以為2人是情侶。

歷審認為,郭男為滿足私慾,利用女同事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猥褻,且犯後否認犯行,還對她提起誹謗及誣告告訴,造成女同事身心受創至鉅,迄今亦未徵得女同事的諒解,依乘機猥褻罪判處10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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