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2007年間,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從中收取50萬元,一審遭判5年6月,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又改判7年6月,更二審判4年6月,最高法院上週三駁回上訴,高志鵬遭判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據悉,台北地檢署已寄發通知書,要求高志鵬在4日上午,也就是本週五報到,發監執行。
雖然高志鵬曾表示,將提起非常上訴等方式救濟,但法律規定,提起司法救濟並不影響執行。
▲高志鵬因貪污案遭判有罪定讞,北檢本週五通知他到案,將發監執行。(圖/記者林仕祥攝影)
最高法院認為,業者羅朝永等人拜託立委高志鵬於2007年間,邀約國有財產局的局長、副局局到他立委辦公室,關說處理有關租購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再以政治獻金名義取得50萬元利益。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案,高志鵬分別接受2次請託關說,最後雖未能完成讓購案,業者沒有付第二階段250萬元報酬,但高志鵬已在第1次關說時,收取50萬元,獲得不當利益構成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