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2018年4月在新北市新店區花2萬5000元租屋,與5名室友同住,但在住進一個月,就急著想要退租,被房東拒絕。張男一狀告到法院,要求返還押金5萬元,理由是房子有問題,室友入住後狀況不斷,一人夜夜失眠、一人出車禍,一查才知屋裡疑似曾發生燒炭自殺,屬於「凶宅」。新北地院認為張男舉證不足,且租屋和買屋不同,不構成退租理由,判張男敗訴,可上訴。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地院認為,張男提出這間房子先前的拍賣公告等資料為證,其中記載屋主「疑似燒炭身亡」,但法官認為這只能證明房子是凶宅一事,並非空穴來風,但無法證明就是凶宅。法院函請警方調查,經查訪里長後,表示沒聽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法官認為,租賃契約的「租屋」和買賣契約的「買屋」在法律是不同概念,前者是給付租金而換取「使用權」,後者是給付價金取得「所有權」,買屋者可因房子是凶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但卻不適用於租賃契約,因此判張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