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劉姓男子,去年5月間性侵女友的14歲女兒小敏(化名),法院審理時,劉男允諾賠償30萬元,想藉由和解書援用「顯可憫恕」減刑,但身心受創的小敏,卻寫下希望劉男重判的想法,一審法官認為,劉男性侵少女不值得憫恕,遂依強制性交等罪判他3年2月徒刑;劉男不服判決上訴,再以和解書聲明減刑,二審法官只願減刑1月,改判3年1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男從事工程承包商工作,並與小敏母親展開交往,去年5月26日,他搬進小敏母女住家,同日清晨4時許,劉男趁女友外出工作後,隨即用暴力手段硬上小敏得逞,小敏害怕再度遭性侵,只好連夜離家出走,後來警方迅速尋獲後,轉交給社工進行輔導,小敏才向社工揭發劉男性侵一事。
苗栗地院審理時,劉男允諾賠償30萬元,分期付款60期,每月支付5000元,順利與小敏母女達成和解,劉男還向法院聲明,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詢問小敏意見,小敏便寫在紙條回應法官,內容提及「當初我一直掙扎,他一直壓制我,到最後我無力抵抗,雖然我願意原諒他,但我希望他被重判」等字句。
法官認為,劉男坦承犯行,並允諾賠償30萬元,犯後態度良好,但小敏仍希望劉男重判;另外,劉男不但觸犯強制性交罪,還觸犯兒少法第112條「故意對少女犯罪」,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劉男與對方達成和解,與其犯罪情狀尚無關連,性侵少女更無「顯可憫恕」之處,因此判他3年2月徒刑。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再度聲明減刑並給予緩刑,好讓自己不用坐牢;但二審法官認為,劉男性侵女友的女兒,導致小敏身心受創而離家出走,豈有值得憫恕之處?劉男允諾賠償30萬元,雖可酌予減刑,但只減1月徒刑,其餘全部駁回,仍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劉男3年1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性侵女友的女兒遭重判3年2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