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槍擊要犯」張錫銘曾犯下殺人、綁架等重大社會刑案,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後,目前在台南監獄服刑超過10年。去年他曾寫信拜託朋友PO網替受刑人爭取調薪,還力拼假釋,另又自稱非「累犯」,但歷審均依「累犯」規定論處、判決有違誤而聲請再審,結果被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張錫銘用相同理由提抗告,最高法院今(7)日駁回抗告確定。
▲張錫銘2004年間在高雄大寮與警方發生槍戰,隔年落網,2008年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照片)
張錫銘主張,歷審判決均認他「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東地院判處2月確定,1991年12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傷害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新法或舊法的規定,均構成累犯」;但張錫銘說,1989年5月,他因感訓案件移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2總隊執行,又於1990年8月因傷害案,經台東地院判處4月,經減刑為2月確定,他在1991年2月結訓返鄉,根本未曾執行這起傷害案判的2的月刑期,既尚未執行,何以累犯論處?
台南高分院認為,確定判決是否有違誤,是非常上訴的範圍,應循非常上訴的途徑救濟,張錫銘的聲請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張錫銘用相同理由提抗告,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張錫銘嗆20年沒調薪,「監獄淪血汗工廠」投書爭人權。(圖/攝自爆料公社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