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中信購地案,檢調當初偵辦時,原本認為前中信管理處經理張友琛不知情,予以不起訴,但經高檢署發回續查,有秘密證人咬出張友琛負責處理交易案、也知情土地登記等事,檢方去年初依證交法追加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今(4)日判張友琛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2012年間,中信商銀有擴充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的需求,負責最終決策的中信銀董事長室專委張明田,於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欲購入港商「盛至」公司在內湖安康一帶的土地,又得知「長虹」受託興建、出售潭美段土地,張明田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控的「永約」公司,先行購地套利8.9億元。2017年1月間,檢方先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張明田等5人。
▲圖為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的中國信託金融園區。(圖/中央社資料照)
2018年10月,北院認定,張明田等5人,介入土地交易後,以違反估價程序、隱匿關係人交易等手法,導致中信銀跟「永約」購地及地上預定建物時,被永約從中賺取價差,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受有1億8234萬餘元的損失,行政大樓則有6億8193萬餘元的損失,重判張明田15年,同案被告中信銀協理陳立三、董事長室主秘陳永晉、副理柯弘達及慶瑞開發董事長張明人,各遭判11年6月至14年不等刑期。
至於當初也同樣被調查的前中信管理處經理張友琛,因堅稱不知情,首波起訴時獲不起訴,但全案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檢方查出,張友琛負責處理紙上公司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等相關事宜,且有秘密證人指證,張友琛確實知情本案,2018年1月再依證交法特別背信起訴張友琛,但北院今天對他做出無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