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69歲的莊姓老婦人,於2016年間,騎乘機車行經頭份市公園路時,因前方呂姓男子開車違規迴轉,她閃避不及追撞上去,造成老婦骨盆骨折、神經壓迫等傷害,須長期接受復健,還為此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老婦並指她因此無法做家事,也不能行房,遂向呂男提出精神慰撫金及醫藥費等賠償共144萬餘元;經苗栗地院審酌,判呂男須賠償老婦40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老婦因車禍受傷須長期復健,無法行房,憤而提告求償,獲判賠40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25歲呂男於2016年7月間,開車行駛頭份市公園路至公園七街路口時欲迴轉,卻未打方向燈,還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違規迴轉,造成後方的騎乘機車的莊婦閃避不及撞上,當場人車倒地,導致老婦骨盆骨折合併神經壓迫之傷害。
老婦指稱,車禍事故造成她肢體乏力、步態不穩,須長期接受復健,並因此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甚至讓她沒辦法做家事,也無法與老公行房,因此向呂男請求精神慰撫金120萬元,以及醫藥費、修車費、看護費等約40萬元;不過呂男則認為,老婦年事已高,且早已停經,故顯然與本事故案件並無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據醫院鑑定結果,老婦因車禍骨盆骨折引發「腰椎狹窄併神經壓迫」,期間持續就醫並接受復健治療長達2年多,對於呂男所指性行為部份,法官則認為,老婦縱使已停經,但若透過潤滑劑輔助,仍可維持正常性生活,性功能不因停經而受影響,故不採信呂男的辯詞,判呂男須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及醫藥費、機車修護費、看護費等20萬4593元,共計4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