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壹週刊3年前以「貴婦詐健保」為標題,指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也涉案,已被警方列為調查對象等。李晶玉認為,報導損害她名譽,對壹週刊及2名記者連帶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壹週刊未盡查證義務,報導侵害李女名譽,2日判壹週刊及2名記者應連帶賠償李女30萬元,且要登報道歉。可上訴。
李晶玉主張,2016年3月31日,壹週刊第775期以「貴婦詐健保洪曉蕾等女星列清查名單」為標題,內容提及「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目前刑事局已掌握一百八十名曾至美國生產的貴婦……,將進行第二波的約談,而……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等屬不實報導,報導損害她名譽,2名記者未做查證及採訪,對壹週刊、2撰文記者連帶求償200萬元和登報道歉。
▲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圖/翻攝自李晶玉臉書)
二審維持一審見解,認為本件難認壹週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法侵害李晶玉名譽權,考量李晶玉因本事件而精神痛苦,判賠30萬元慰撫金,加上壹週刊的報導,又被多家媒體引用,有刊登道歉聲明回復名譽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