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中報導
一名11歲李姓男童,5年前與父母一起前往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16樓的餐廳用餐,因踩到餐廳門口外的一灘水而不慎滑倒,頭部當場撞擊到地板,經治療多年來仍出現眩暈、平衡感失調等後遺症,李父憤而提告過失傷害並求償,台中地院審酌,認為水漬是從餐廳廚房清潔用水流出,而百貨公司未提供安全環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判餐廳和百貨公司須各賠償44萬餘元。
▲男童與父母一起到台中廣三崇光百貨的漢來餐廳用餐,卻不慎在餐廳門口踩到水跌倒受傷。(圖/翻攝自Googlemap)
判決書指出,2014年8月間,當時年僅6歲的李姓男童,與父母一起到廣三崇光百貨16樓的漢來餐廳共進晚餐,用餐結束後,李童步出餐廳往手扶梯方向行走時,未料手扶梯前有一大片水漬,李童踩到後當場滑倒,跌得四腳朝天、頭部撞地,李童一開始感到頭暈、頭疼,並有腦震盪現象,之後還出現眩暈、平衡感失調及輕度中樞型視覺功能障礙等傷害,經多年治療症狀仍存,且尚在持續治療,李父憤而提告並求償。
法官審酌,發現水漬是從漢來餐廳廚房的清潔用水溢出,流到手扶梯前,顯見餐廳負責人監督不足,導致男童踩踏跌倒受傷,顯有業務過失,而廣三百貨應有注意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卻未能即時提供注意義務或排除危險,與男童跌倒有因果關係,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判處餐廳及鄒姓負責人連帶賠償44萬3045元,而廣三百貨也須賠償相同金額44萬3045元;另刑責部分,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餐廳鄒姓負責人及16樓的陳姓樓管人員,鄒姓負責人被判處3月徒刑定讞,而陳姓樓管人員則獲判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