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於17年前因在家製造噪音,鄰居不甘其擾上門阻止,未料張男竟持鹽酸潑灑鄰居,導致鄰居右眼失明,但張男被鑑定出心神喪失而獲判無罪,而原本擁有律師證照的張男,被法務部以他罹患情感性精神疾病為由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回復原狀,並求償3億4650萬元精神損失,還要求登報道歉;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判決張男敗訴,仍可上訴。
▲擁有律師證照的張男對鄰居潑灑鹽酸,害鄰居因此失明,張男經鑑定罹患情感性精神疾病,獲判無罪,也因此遭到停業,張男不服上訴遭駁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張男於2001年3月間,曾被控從住處陽台將舉重用的4.2公斤鐵輪丟下樓,險些砸中路過的鄰居,隔年3月18日清晨5時許,張男在住處大聲播放收音機,隔壁王姓鄰居被吵醒後,帶著2個小孩上門抗議,沒想到張男開門後竟朝3人潑灑鹽酸,造成王姓鄰居右眼視力喪失,而2名小孩眼睛也遭到灼傷,就連獲報到場的警消也遭其潑灑熱水和油。
法院審理期間,張男經送醫鑑定,確定罹患情感性精神疾病,並有智能退化及明顯被害、被監視的妄想症狀,認定犯案時精神狀態處於急性期「心神喪失」程度,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法院因此依法不罰,但須至相當處所監護3年確定。
而法務部認為,張男因鑑定出罹患情感性精神疾病,且併有精神症狀,已難勝任律師職務,因此依律師法停止其執行律師職務,發函通知高等法院後,函轉高雄地院通知張男;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政處分無效,要求撤銷,並要求高雄地院、高院及法務部須連帶賠償他3億餘元,還要登報道歉;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認為有刑事判決及醫院鑑定報告,而法務部根據鑑定報告發函並非無效行政處分,其他部分則未經訴願或訴願被駁回後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告,且張男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亦顯無理由,因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