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市議員邱佳亮被控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薪資高達820餘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將邱佳亮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20萬。邱佳亮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維持一審認定,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桃園市議員邱佳亮被控以人頭詐領助理薪資,二審被判(圖/翻攝自邱佳亮臉書粉絲專頁)
根據判決,邱佳亮被控自2011年起擔任市議員期間,以地政事務所甘姓男子、游姓男子,以及徐姓助理的弟弟等人充當「人頭」,詐領助理薪資補助費820餘萬元。另邱佳亮被控於2016年5月2日起3天2夜赴澳門,卻在返台後填寫不實紀錄,領取會議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等補助共7350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將邱佳亮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2年6月,併科120萬元罰金,褫奪公權6年。蘇姓男子、徐姓助理等「人頭」則分別被判處1年6月至1年8月有期徒刑,皆可緩刑。
對於被判刑,邱佳亮始終堅稱清白,日前他因受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邀請,到上海市參訪,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高等法院裁定解境5日,並須繳交50萬元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