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1名廖姓婦人,去年11月間帶小孩到白雲公園遊玩,滑下溜滑梯時卻因速度過快,不但當場扭傷腳踝,還出現骨折脫臼情形,靜養許久才完全康復。廖婦認為,溜滑梯設施很有問題,遂向新北市新工處提出國賠訴訟,並索討賠償金72萬餘元;新工處則表示,該設施註明適用年齡為5至12歲,反指廖婦使用不當才受傷;新北地院清查後發現,溜滑梯確實有年齡標示,相關規格亦都符合國家標準,認定廖婦主張無理由,因此判她敗訴。
廖婦指控,白雲公園的大型溜滑梯,採用的是磨石子材質,因此並無阻力緩降,溜滑梯底部距離地面落差達35公分,又無任何警示標語,導致她溜下時速度過快,左腳撞擊地面而受傷。廖婦還說,左腳不但骨折脫臼,自己也因此錯過甄選工作的機會,新工處應賠償她醫藥費、工作薪資等損失,總共72萬餘元。
新工處則表示,事發時間是去年11月間,白雲公園相關遊戲設備及材料,距離最近的一次安檢則是10月25日,檢查項目均符合國家標準,亦符合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現場也設置警示標誌,載明使用者年齡為5至12歲,廖婦顯然是使用不當才受傷,過失責任應歸自己。
法官清查後發現,廖婦主張溜滑梯底部距離地面35公分,但安檢結果為34公分,坡道傾斜度亦未超過國家標準,加上地面已鋪設吸收衝擊的緩衝墊,安全設施應無瑕疵。
除此之外,廖婦主張現場並無警示標語,實際上現場不但有警告標誌,還註明使用者年齡,廖婦與規範年齡有一段不小差距,全案亦無其他具體事證,得以證明廖婦受傷有其因果關係,因此判她敗訴。
▲廖婦在白雲公園溜滑梯時左腳骨折。(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