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戢靜璇/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鄭姓男子去年8月11日凌晨與朋友狂歡時,喝了3杯威士忌下肚,還開車上路,並在上午遭警方攔查,發現酒測值超標,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鄭男上庭時辯稱因酒測前喝了含有酒精的漱口水,才會超標,但警方卻證稱,當時的鄭男面色全紅,還有酒氣味。法庭為了證實鄭男所說的「漱口水會讓酒測值超標」,讓鄭男在庭上進行實測,沒想到鄭男喝了漱口水後,酒測值高達0.44,竟比鄭男事發當天所測的酒測值0.31還高,讓高等法院判鄭男無罪確定。
▲鄭男喝下漱口水後,導致酒測值超標。(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鄭男去年8月11日凌晨1點時,與朋友到萬華區的一間卡拉ok店喝酒,喝了3杯威士忌後,就在車上睡到天亮才開車上路,沒想到卻在上午8點左右,遭警方攔查發現,酒測值達0.31,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鄭男到案時表示,自己是在飲酒後的7小時才開車上路,且在酒測前有喝下含有酒精的漱口水才會導致酒測值超標。
警方證稱,鄭男當時面色紅潤,說話時還帶有酒氣。一審時,法庭為了證實鄭男的說法,還函詢漱口水廠商,證明鄭男所使用的漱口水確實含有19.5%到23.8%的酒精,並讓鄭男當庭實測,在使用漱口水6分鐘後,再以礦泉水漱口,模擬當日情況,結果鄭男的酒測值高達0.44,比事發當日的0.31還要高,讓法庭認為該款漱口水,確實會影響酒測結果,因此判鄭男無罪確定。
檢方在一審判決後上訴,認為鄭男有多次酒駕前科,漱口水只是鄭男用來逃罪的藉口,高院審理時認為,警方的證稱純屬個人感受,檢方無法提出更有利的證據,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鄭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