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王姓男子,今年2月間帶女子小敏(化名)」前往烏來泡湯,兩人進而發生性行為;小敏父親獲悉後怒不可遏,憤而對王男提出告訴;新北地檢署清查後發現,小敏已是成年女子,並未受到監護或輔導宣告,性行為亦是雙方你情我願,因此予以王男不起訴處分。
小敏父親供稱,當天女兒很晚才回家,他請女兒交代一日行程時,女兒卻支支吾吾,不敢吐露實情,他才發現情況不對勁;小敏父親還說,王男明知女兒有心智缺陷,仍將她帶到烏來某溫泉會館,還違背女兒意願性侵得逞。
小敏庭訊時卻表示,強暴說法是父親自己的解讀,她與王男發生性行為是出於自願,對方並沒有強迫她,父親為此非常生氣,但她不知道父親真的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檢方調查,儘管小敏是輕度智能障礙者,但案發時她已經成年,亦未受監護或輔導宣告,而且出庭時一再表示沒有提告性侵支意願,加上全案沒有訴狀以外的具體證據,因此予以王男不起訴處分,不得再議。
▲王男帶女友到烏來泡湯,卻遭對方父親怒告性侵。(圖/攝影者duck_vs_chicken, Flickr CC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