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多名越南河靜居民及台灣律師、民間團體,24日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外召開記者會,痛批北院以「無管轄權」為由,不開庭就駁回居民們對台塑河靜鋼鐵廠提告求償案,還要求先繳120萬裁判費。北院澄清,按規定,本就應先繳裁判費,又原告依越南民法請求賠償,案發地也在越南,越南法院才有國際管轄權,既然律師等已上訴高等法院,靜待上級審裁判結果。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珮禎說明訴訟程序,強調要求補繳120萬裁判費,裁定無國際管轄權因此駁回訴訟。(圖/記者楊佩琪攝)
北院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繳納裁判費為訴訟起訴的合法要件,如果逾期未繳,法院得裁定命令補繳,待繳納了,才進行接下來的訴訟要件審查,接著才進入實質審理。而台塑河靜廠案,原告一開始並未繳納,北院因此先分案命補繳120萬5310元,並無不合理。
而涉及國外的案件,「國際管轄權」便為法院的訴訟要件之一。原告依越南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北院請求被告,也就是台塑等多家公司,應連帶賠償。但原告皆為越南籍,部分被告也為越南公司,案發地也在越南,北院因此先就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部分進行調查。
▲多名越南河靜居民及委任律師團、民間團體,上午赴北院,告開記者會抗議訴訟被草率駁回。(示意圖/記者楊佩琪)
況且,原告提出「依越南民法」,適用的法律應為越南民法,因此與我國的關聯性非常薄弱,若在我國的法院審判,無法期待原告會獲得公平、迅速的訴訟程序,因此我國並無國際管轄權,越南法院才有。
另外,因越南法院為外國法院,北院無法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裁定移送越南,因此駁回原告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並無民間團體所稱的草率。因目前訴訟團已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北院將靜待上級審的裁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