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陳姓警員,先前因不滿陳姓網友留言,竟假借辦案名義登入系統,並查詢對方個人資料,未料陳員東窗事發後,仍不覺得自己違法,法官認為,陳員犯後態度不佳,遂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他1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陳姓警員在臉書社團買賣職棒球員卡,與陳姓男子在網路留言互嗆;前年9月2日深夜11時許,陳員在南崁派出所執勤時,假借偵辦妨害名譽案件,登入系統查詢陳男個人資料,事後陳男發現自己身分被掌握,遂向警政署長信箱、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及桃園市警察局等單位陳情,全案才得以曝光。
陳員應訊時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當時他曾去八德分局提告,但對方回覆案件太多,希望他過兩天再去,他覺得麻煩同事不好意思,才決定自己查詢欲提告之人;陳員還說,往年警察查詢案件時,亦會輸入不實案由,事後均未被起訴,當下他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並進入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查詢時,並不覺得自己有違法,亦無登載不實文書之意。
法官指出,根據警察機關加強戶役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為了落實「非公務一律不得查詢使用」之原則,使用者登入查詢個資時,必須將查詢用途、目的或相關案號輸入其中,藉以確保公務使用,而且紀錄得保存5年。
但陳員尚未對陳男提告,並不符合查詢用途,就算陳員已經提告,身為告訴人理應迴避,亦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拿往年案例脫免刑責;法官認為,陳員身為警務人員,卻不知奉公守法,違法查民眾個資,事後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與陳男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他並未進一步洩漏個資,遂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他1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南崁派出所陳姓警員擅自查詢陳男個資遭判1年4月徒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