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18歲的張姓男子,先前透過臉書結識15歲少女小敏(化名),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張男明知對方尚未成年,2週內仍三度前往小敏家,並在對方房間發生性行為;小敏爸爸獲悉後怒不可遏,不但拒絕原諒張男,還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但法官考量張男並無前科,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4月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張男利用臉書認識小敏,明知對方年僅15歲,仍與小敏展開交往,去年6月10日到22日間,張男三度前往小敏住家,並在不違背對方意願的情形下,接連與小敏發生性行為,直到小敏母親發現有陌生人,追問之後始知女兒交了男友,兩人還在家嘿咻。
張男應訊時坦承犯行,小敏父母亦提出驗傷報告佐證;法官指出,張男為逞一己私慾,明知女友未滿16歲,男女之事尚在懵懂階段,仍與小敏發生性行為;小敏父親則當庭表示,他不願意與張男和解,希望法院從重量刑。
法官認為,張男並無任何前科,犯案時年紀尚輕,一時受到情慾所惑,加上犯後態度良好,一直保有和解意願,遂依3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分別判處張男2月徒刑,合併應執行4月刑期,緩刑5年,須參加2場法治教育。
▲張男與15歲少女嘿咻3次遭判4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