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24歲黃姓男大生,受到同系學姊邀約,幫忙拍照,便與學姊相約台北捷運公館站,沒想到兩人會合後,黃姓男大生看著學姊領錢的身影,色心大起,伸出鹹豬手,多次觸碰學姊的「小蠻腰」,讓學姊氣得提出告訴。
▲黃男偷摸學姊腰部。(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起訴書指出,學姊和黃男相約今年1月12日中午,在捷運公館站會合,當學姊在站內提款機領錢時,腰部被起了色心的黃男觸碰,學姊一開始以為是不小心,沒有甚麼反應,沒想到兩人走出捷運站時,黃男又撫摸了好幾次,此時學姊再也受不了,覺得自己被性騷擾,氣得對黃男提告。
事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黃男的手部動作明顯,不像不小心,而黃男被告後,也坦承一切,稱自己看到學姊腰部太美,才會忍不住觸碰。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黃男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罪。
事實上,不管偷摸對方多久,都有可能已經犯罪,先前有名劉姓女子在桃園女子監獄服刑時,偷摸同房女獄友的屁股4秒,結果被同房女獄友控告,刑事部分依性騷擾防制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千元,民事則賠償5千元。(李艾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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