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3天就硬上14歲少女 渣男律師幫瞎掰:太喜歡她了!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紀姓男子,去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4歲少女小涵(化名),才認識3天就將對方約到U2電影院看電影,卻趁2人單獨處在包廂內的機會,不顧小涵反抗,強行脫光對方衣物,以手指、下體性侵得逞,小涵事後不甘受辱,向父親哭訴此事,父親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紀男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紀男去年8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涵,明知對方年僅14歲,竟3天後下午與對方相約再U2電影院碰面,並在當天下午1時40分許,在包廂內不顧小涵以搖動身體雙腿夾緊等方式阻擋,並明確以「不要」等語表達拒絕,仍以身體壓制,脫去對方上衣衣、外褲及內衣、褲,強吻並性侵得逞。

紀男辯護人替紀男辯護主張,他因一時無法克制生理衝動,且過於喜歡小涵的狀況下,才會對她強制性交;紀男行為固值非難,但考量他未使用暴力傷人,犯罪手段、情節較輕,且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紀男行為時已是成年人,有相當智識程度與判斷能力,且與小涵僅為初識,竟僅為逞一己情慾,不顧她反抗、推阻拒絕,而以強暴方式對她為性交行為,已嚴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心理上難以抹滅陰影,更影響她身心健全發展,紀男犯罪情節非輕,難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

法官審酌,紀男為滿足自己性慾,未能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小涵心理創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他坦承犯行,大學畢業,從事物流業等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紀男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女童遭性侵_pixabay

▲紀男性侵小涵得逞,遭判刑3年10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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