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近年有不少賣房子賠售案例,雖然個人買賣投資房子「盈虧可互抵」,但要搞清處先後順序,必須是前一間「先賠錢」、下一間「賺錢」才能房地合一稅盈虧互抵,並且限制3年內,損失金額可從其他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房地合一稅要「盈虧互抵」個人必須3年內「先賠再賺」才能抵稅。(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自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同屬新制適用範圍的其他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2017年7月1日買進A房子,成本550萬元,2018年2月1日登記出售A房子,總價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3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80萬元,但國稅局審核後剔除其中未檢附憑證的費用30萬元,核定「交易損失」為50萬元。
張先生後來在2019年8月1日出售另一間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的B房子,「交易所得」300萬元,此時張先生可申報減除交易日前3年內A房子的房地「交易損失」金額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