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穎亭/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男大生,十年前與同國中的班上陳姓女同學,在校內女廁五度偷嚐禁果,當時兩人年僅13歲,沒想到張姓男大生十年後念法律系後,卻主張自己當時被侵害貞操及侵害父母的監護權,獅子開口要求女方父母應連帶賠償自己及男方父母3人共135萬元,一審時法官認定已超過請求權的時效駁回,但張姓男大生不服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當時兩人都還年幼,性知識也不足,且是合意性交,但因兩人均不滿14歲,父母的確有監督之責任,因此最後判處女方家長應賠償男方家長各1萬5000元,全案定讞。
▲高等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據《自由時報》報導,一名張姓男大生的父母提告,說2009年兒子與班上陳姓女同學在學校內合意性交,但因當時兒才年僅13歲,認為當時陳姓女同學侵害了兒子的身體、貞操權,並聲稱兒子也因遭受指責而身心煎熬,還因此長達兩年的心理輔導,要求陳姓女同學的家長須連帶賠償張姓男大生及其父母共135萬元;但陳姓女同學的父母應訊時反駁,男大生宣稱的五次性交地點有所出入,且當時是張男引誘並騷擾,女兒都有拒絕,是被張男以言語、手和性器官不斷逼迫到答應為止,主張並非合意性交,且事經十年才提出訴訟,根本已經超過法規的兩年追訴期,認為賠償不合理。
高等法院審酌兩方說法,認為當時陳男與陳女兩人當時均不滿14歲,剛好正值情竇初開的年紀,又因「性知識不足」的情況下發生性交,但父母均負有監督之責,因此判處陳女父母連帶賠償張男父母兩人各1萬500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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