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與未成年少女「愛愛8回」慘付代價50萬和解獲緩刑

記者陳穎亭/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31歲陳姓男子,三年前透過交往網站,結識年僅14歲的少女,半年內不僅約見面甚至還發生8次性行為,因為少女經常外出又晚回家,母親質問之下才發現兩人有親密關係,氣得對陳姓男子提告,新北地院也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陳男10個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內交付保護管束,並需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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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遭女方母親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據《聯合報》報導,31歲的陳姓男子,因在超商工作時間較長,因此他使用交友網站來結交新朋友,107年8月時他在網站上認識一位年僅14歲少女,兩人相談甚歡約出來見面後,很快就進而交往,在交往期間半年內,兩人經常到陳男在新北市中和區的住處,一共發生8次性行為,但因爲少女突然外出又晚歸,母親驚覺怪異,追問之下才發現女兒不但交男友還未成年就發生性行為,暴怒表示會對陳男提告,陳男到案後雖然坦承犯行,但宣稱是「合意性交」兩情相悅下發生的。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男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為初犯,事後也與少女家屬以50萬和解,因此最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0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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