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東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惟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必須是能提出確實證據,若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稽徵機關可依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調整。
▲房東出租房子,也有許多項目可減稅。(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出租房子,可減除的租賃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附的項目包括,第一、房屋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折舊費用;第二、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第三、地價稅與房屋稅繳納證明;第四、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等資料;第五、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繳費收據等資料。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租其所有房屋租賃收入42萬元、修繕費35萬元、折舊5萬元,租賃所得2萬元,惟未提具修繕費支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減除,核認租賃所得23萬9400元【42萬元×(1-43%)】。
A君雖主張確有修繕房屋,提供估價單以為證明,但該估價單並非正式的憑證,且無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A君也未能提示相關支付證明等資料,難證明出租標的確實有修繕費支出,因此維持原核定的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