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張家寧報導
台北一名華姓男子於2018年間,約女同學一同拜拜、吃飯,之後趁著對方頭暈不適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2個月後,華男燉雞湯、拿紅色藥丸給女房東,同樣趁女房東意識不清強制性交得逞。針對此案,士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下藥強制性交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男子假好心送雞湯卻趁機硬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華男平時擔任計程車司機,2018年8月間邀約從事保險業務的女同學拜拜、吃飯,途中因對方表示不太舒服,華便將她帶回住處,沒想到返家後竟對同學起了色心,脫褲硬上得逞。
受害女子表示,當時清醒後很慌張,且華男孩說要給60萬的本票,事後有向朋友表達遭性侵一事,後續與華聯絡只是為了錄音蒐證,且此事也讓她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合議庭認為,根據對話內容顯示,兩人僅普通朋友關係,且女方若是自願發生性行為,華男事後沒必要給高額本票,認定華男犯罪。
另外,判決也指出,華男於同年11間,假借提供雞湯、紅色膠囊給女房東吃,實際上卻在裡頭下藥,趁女房東意識不清性侵得逞。受害女房東指控,過程中因自己沒有力氣所以無法抵抗,且隔日在浴室時還發現華男使用的保險套滑落。合議庭認為,華男藉提供雞湯、膠囊給女房東,再趁勢強制性交。
針對上述兩案,合議庭審酌,華男對2女子強制性交得逞,甚至下藥性侵,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徒刑,下藥強制性交處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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