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涉貪汙案,一審被判刑18年,目前上訴中。他不滿時任消防署主秘的葉吉堂、擔任視察的曾男子作證時,把責任全推到他身上,對2人提告並求償900萬元。不過一審判決黃季敏敗訴,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葉、曾2人並沒有侵害其名譽,未造成名譽受損,判決駁回。
▲黃季敏因涉及多件採購案收賄、圖利廠商等罪,一審被判18年有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黃季敏被控涉嫌於「救難器材採購案」等案件收賄2076萬,又圖利廠商1207萬元遭到檢調搜索傳喚,當時檢調在其住處,搜出將近20公斤的金磚、金條等,被外界稱為「最貪消防署長」、「黃金消防署長」。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黃季敏18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在二審高等法院審理中。
黃季敏反控,時任消防署主任秘書的葉吉堂,在檢方作證時,將會議決議和紀錄由誰做成的,責任推到他頭上,另名曾姓視察則同樣也在一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時,把責任全推給他,因此對2人提告。
不過當時檢方調閱會議紀錄等資料後,認為葉、曾2人所述內容並無不實,2018年12月處分不起訴。但黃季敏依舊認為其名譽遭受損害,對2人求償共9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審理期間,葉、曾2人皆否認有卸責之事,強調並無損害黃季敏的名譽。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2019年5月間,判決黃季敏敗訴,葉、曾2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