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難漲、「斜槓」當道,比起過去,越來越多人發展副業、創業、兼差,隨收入越來越多元,需要留意報稅眉角也越來越多,國稅局彙整經營網拍、接案、外送等報稅規定報你知,提醒有所得就要如實申報。
▲國稅局彙整經營網拍、接案、外送等報稅規定報你知,提醒有所得就要如實申報。(圖/中央社)
網路上賣東西 課稅型態分3種
中區國稅局表示,從實務經驗來看,民眾在網路上賣東西,可分成3種型態,第1種是單純出售個人二手物品,例如舊衣服、家具或自用車,第2種為非經常性的銷售商品獲利,第3種為明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
根據稅法規定,第1種買賣二手物品收入,並不須要繳稅,但第2種及第3種情形,收入都要申報綜所稅。其中第2種情形,雖然只是偶爾銷售、金額不高,但一樣要申報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額的6%做為所得申報;提醒這方面收入國稅局雖然不好掌握,但透過事後查核或檢舉,仍有可能查獲,衍伸補稅罰鍰問題。
至於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網拍,產生的收入則屬於「營利所得」,計稅方式有兩種,如果為月銷售額低於新台幣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須按照國稅局查定推計出的年銷售額,乘以純益率6%,計算應稅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如果網拍規模較大,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屬獨資合夥組織,按規定必須同時申報綜所稅及營所稅,不過,營所稅端只需要申報、不需要繳稅,在綜所稅端,則要將收入減掉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與薪資等其他類別所得一併申報計稅。
演講接外稿 視合作內容報稅
財政部表示,視接案者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及工作內容不同,及成本費用負擔的程度差異,演講、授課及接外稿等收入,可能屬於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舉例來說,受邀去演講、上課,如果主題、內容是由邀請的單位主導,個人只是「聽命行事」,執行安排好的工作內容,那領到的收入就偏向薪資所得,或是替受僱公司寫稿,因和公司存在僱傭關係,因此,通常也會被認為為薪資所得;計稅時,要和其他薪資收入併計,一起適用新台幣20萬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如果演講、授課的內容可自由發揮,並開放給不特定聽眾參與,且自行負擔大部分的成本費用,或是接外稿,但與合作單位之前沒有僱傭關係,這類收入才傾向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另外的免稅額或可扣除成本費用。
接案者若想確認收入性質,可向合作公司詢問,不論歸類為何種性質的所得,公司都會開立扣繳憑單,接案者一樣可查調到這筆所得,申報時記得確認內容即可。
有所得就申報 網紅外送都適用
隨新興科技、社群媒體快速發展,如今也有不少新興收入來源,例如當Foodpanda、Uber eats等外送平台外送員收入,當網紅、YouTuber或KOL(Key Opinion Leader,意見領袖)的業配、廣告點閱分潤收入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些新型態收入如何計稅,根據個案情形不同,適用的規定也不同,若有疑問在報稅前可向稽徵機關詢問,重點是有所得就要申報,才能避免遭補稅、甚至罰鍰的風險。
在外送平台方面,凡是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業者,如Foodpanda,不論發給外送員的收入屬於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都要開立扣繳憑單並通報國稅局,外送員在報稅、進行所得查調時,系統會主動帶出該筆收入,只要確認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不過,有些業者如Uber eats屬境外電商,依法沒有開立扣繳憑單義務,外送員報稅時記得自行如實申報,後續若有必要,國稅局可依職權要求業者,協助提供資料查核,短漏報將存有補稅或遭罰的風險。
至於網紅、YouTuber、KOL的業配及廣告點閱分潤收入,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只是偶一為之取得的業配收入,課稅規則與接案相同,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經常性以接業配為業,課稅方式就類似「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網拍」,須申報為營利所得,且若收入來源超過起徵點,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以上、提供勞務收入4萬元以上,還有辦理營業稅稅籍、報繳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的必要。
至於Google、YouTube提供的廣告點閱分潤收入,如果只是偶一為之的非經常性收入,性質比較傾向「其他所得」,可以就減除成本費用後,就淨所得計稅;若是經常性收入,課稅方式一樣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網拍」相同,須申報為營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