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不滿市場派股東代表,三圓建設董座王光祥對外揭露「賤賣祖產補公司虧損,無法顯現資產價值」等語,對王光祥自訴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罪。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並非口說無憑,判決王光祥無罪,二審高等法院11日駁回大同上訴,全案確定。
▲大同公司告三圓董事長王光祥誹謗等罪,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圖/資料畫面)
對於判決結果,王光祥表示,感謝法官明察事實還他清白,百年企業變成公司治理負面教材令人痛心,若在月底股東會能由新團隊取得經營權,一定會努力興利除弊,改善體質,爲股東創造最大利潤。
全案起於2018年間,大同集團創下史上單年度最大虧損達300億元,並聲稱因興建太陽能電廠需籌集資金,申請增資發行新股遭退件,同年10月又要出售台北市仁愛路芙蓉大樓來取得設廠資金。
王光祥因此公開揭露「林郭文艷無法專心經營大同公司,近10年來只會賣祖產補公司虧損」等,認為大同經營層決定直接賣土地是「不恰當」,更無法充分顯現資產價值,讓林郭文艷認為涉及誹謗等,自訴加重誹謗、妨害信用、誹謗等罪。
審理期間,王光祥否認有惡意誹謗,委任律師強調,其相關指述都是出於善意的意見表達,為的是保護所有股東權益與利益,大同應對亂搞的經營階層提告。
台北地院一審判王無罪,法官認為,王光祥的發言為可受公評的適當言論,大同公司也無法證明其有妨害名譽之故意,且王光祥所言並非憑空捏造、空口白話,因此判決王光祥無罪,高院則駁回大同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