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等人被控涉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3年,高院更二審今(19)日開庭。前總統府機要專員陳鎮慧認罪,僅爭執不應被連帶追繳犯罪所得。
▲前總統府機要專員陳鎮慧更二審仍認罪。
陳水扁因病不能到庭聲請停止審判,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間裁定陳水扁在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其餘被告則繼續審理。
陳鎮慧因涉及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等案,遭特偵組起訴,但在偵訊中協助檢方追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全部罪責都獲判免刑。但在國務機要費案部分,必須與陳水扁等4人共同被追繳約新台幣1億元不法所得。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鎮慧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徒刑,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陳鎮慧更一審仍獲判1年2月徒刑,減為7月徒刑,緩刑2年。
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日進行準備程序,陳鎮慧出庭認罪,只針對須被追繳犯罪所得有爭執。
受命法官庭末諭知全案候核辦,陳鎮慧離開法院時未表示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