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桃園市1名梁姓男子,吸毒後狠砍母親37刀,還砍下頭顱扔到社區中庭,一審法官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卻改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今天高院再次發表聲明,指出梁男犯案情節與刑法19條第3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條件不符;對此,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痛批:「心中沒有被害人,只有邏輯、沒有常情常理!」,他認為起碼要以過失致死罪論處,對判決無罪一事感到氣憤。
劉承武指出,高院法官如何排除梁男故意或過失可能性?有無殺母意圖大可藏於心中;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梁男長期吸毒,怎能確定不會發瘋?對於犯罪結果發生,法律應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罪,梁男行為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是有可歸責性的。
▲梁男在桃園警方協助下離開高等法院。(圖/記者楊佩琪攝)
劉承武認為,刑法第14條第2項,對於犯罪事實之構成,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得以過失論之;刑法13條第2項,對於犯罪事實之構成,預見其能發生,卻不違背本意,則以故意論之;梁男吸毒後任由自己失控,即使造成母親死亡也在所不惜,這些不確定故意、可預見過失等條件,法官全都不審酌,卻硬拗梁男沒明知故犯,如此判決怎能讓民眾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