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商鄭文逸等人被控炒作大同公司(2371)股票獲利11億餘元案,台商鄭文逸、秘書張湘羚、炒手鄒興華等,分別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歷時2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24日一審宣判,判決鄭文逸13年6月,不法所得12億餘元全數沒收。張湘羚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全案可上訴。
▲炒股案都一審宣判了,大同公司仍陷於經營權之爭。(圖/記者陳弋攝影)
另檢方於4月初追加起訴的金主林振興9年10月、掮客張莒華無罪。
根據起訴,鄭文逸先是於2016年間,認為大同公司擁有千億餘元土地資產,但股市淨值遭到嚴重低估,由於2017年5月11日即將改選董事會,因此起意趁勢進行一波股票操作。但因資金不足,因此情商中國商人任國隆提供資金。
2016年9月1日起,鄭文逸以自備5億元、任國隆的8億元,共13億餘元,運用56個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進、相對成交等方式,拉抬大同股票,使得大同股價自每股5.48元拉抬至每股20.65元。2017年3月13日,鄭文逸等人將股票大舉賣出,合計已實現獲利高達11億1400萬餘元。
▲列為同案被告的股市炒手鄒興華被判4年6月。(圖/記者楊佩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