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法認定為中資 鄭文逸炒股大同遭重判13年半理由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商鄭文逸等人被控涉嫌引進中資,藉股東會改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獲利高達31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24日一審宣判,鄭文逸遭重判13年6月有期徒刑。至於中資介入炒股部分,法官認為,依現存事證,僅能證明境外證券帳戶由任國隆實際掌控,尚不足證明相關資金來自中國。

▲雖然無法認定資金來自中國,但北院依舊判處鄭文逸13年6月刑期。(資料照/記者陳弋攝影)

根據判決,鄭文逸因看上股價長期低靡不振的大同公司,認為是值得投資的標的,有意於2017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並預料屆時勢有意爭取經營權之人,勢必購入大量大同股票,因此欲藉機會,趁勢炒股牟利。與張湘羚、鄒興華,及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暨香港特別行政區龍峰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任國龍,共同意圖抬高大同股價,製造該股於交易市場活絡之假象。

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鄭文逸利用自身及親友、張湘羚等證券帳戶,或以透過張湘羚及不知情的張莒華,用丙種墊款方式,借得資金與帳戶,加上任國龍、鄒興華等人的證券帳戶,共同下單買賣大同股票。

另鄭文逸為增加爭取大同董、監事席次機會,又於2016年、2017年2月間,投資設立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並以2家公司所有之證券帳戶,委由張湘羚下單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鄭文逸與任國龍合計委託買進113萬53仟股,委託賣出70萬8861仟股,並利用部分丙墊金主資金與證券帳戶大量買進,使得大同股票於市場上流通量減少,以利炒作。另又以相對成交等方式,製造大同股票於交易市場活絡之假象,影響大同股票價格,使得大同股價原本每股僅5.51元,2017年3月6日,拉抬至每股14.1元,漲幅高達155.9%,期間最高收盤價為每股19.7元,最低收盤價為每股5.48元,振幅達到258.08%元,明顯悖離股市正常走勢與漲跌幅,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而鄭文逸等人也因此獲利超過31億2300萬餘元。

對於指控,鄭文逸、鄒興華、林振興皆不否認有買賣大同股票,但均否認有違反證交法情事,辯稱都是個人判斷與投資行為,並無共謀炒股,也與任國龍買賣大同股票之行為無關,縱使有對應成交情形,也為偶然發生。

鄭文逸另強調,他為爭取大同董事席次,以便查帳及監督治理,才會持續買進,之後因有增加信用額度的需求,以及丙墊金主因年節與股東會前停止過戶期間等考量,而要求結清,才會賣出股票,並非炒股。

不過法官認為,由其異常交易狀態可見,該些交易顯然不是買賣雙方各自評估、判斷後,偶然下單的結果,應為刻意所為。從高度合致的委託情形,也可看出鄭文逸等人下單買賣大同股票,顯然非買賣雙方「不謀而合」的投資判斷。

至於檢方起訴指任國龍提供上百億資金,作為鄭文逸之奧援,並以其掌控之境外證券帳戶,透過國內永豐證券進行證券交易方式,佯稱香港資金,進場買進大同股票等情,因合議庭依卷內現存事證,僅能證明涉案的境外證券帳戶確由任國龍所實際掌控,但尚不足以證明買賣大同股票之資金來自中國。

法官認為,鄭文逸等4人所為,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並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有影響市場價格、市場秩序之虞罪。另又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規定,獲取利益超過1億以上。

鄭文逸等人以上列方式,引誘不知情投資大眾買進交易,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混淆投資人判斷及市場供需價格,造成大同股價悖離市場機制。且鄭文逸明顯居於主導地位,因此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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