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處分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裁罰新台幣100萬元,主因為國外投資總額超過法定限額,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金管會6日處分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裁罰新台幣100萬元,主因為國外投資總額超過法定限額,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保險業可以外匯存款、國外有價證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定保險相關事業,進行國外投資,但設有限額,限額門檻由金管會視個案情況核定,最高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45%,公司要進行國外投資時,要去評估還剩多少額度可用。
金管會官員說明,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的法定核准上限為30%,但去年11月增加國外投資時,預估緩衝空間不足,導致評價及孳息計入後,比率超限至30.88%,因此核處100萬元,比率現已重新降回30%以下。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應符合保險法令相關規定,以確保保戶權益及穩健經營。